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甘人社厅发〔2015〕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甘人社通〔2017〕472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组织人事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为积极助推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 ( 甘政发〔2015〕64号
)及2015年8月4日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进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结合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及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部署要求,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积极履行业务职能,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大力推进全民创业行动,完善扶持政策,健全体制机制,着力强化人才支撑、资金支持、税费减免和创业服务,为促进全省非公经济快速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主要目标
强化对非公经济领域人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支撑引领,建立健全人才合理流动机制,全面落实非公经济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加大非公经济领域人才培养力度。2015年,引导5100名高校毕业生到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市县各类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服务,从2016年开始,将每年服务人数增加至1万名;每年扶持4000名以上高校毕业生创业;对1000名非公经济管理人才开展管理创新能力培训。力争到2020年,全省建成100个以上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入孵企业达到3000户以上,入孵率达到80%。
三、重点措施
(一)建立开放有序的人才流动机制。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人员到非公企业离岗创业,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单位及主管部门人事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与原单位、服务企业签订三方协议后,可向非公企业流动或离岗创业,协议期限不超过三年。协议期内,原单位保留编制、人事关系、职务级别,工龄连续计算,原岗位任职或聘用时间连续计算,原单位工资停发,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并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事业单位人员辞职后进入非公企业工作或创业开办企业的,原享受专家津贴、待遇和荣誉称号保持不变。非公企业可采取项目聘用、技术合作等柔性流动方式,引进事业单位高层次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到企业工作。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的职务内成果,可在非公企业进行孵化转化。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非公企业人员可通过参与公开招聘的方式,向事业单位流动。
(二)非公企业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非公企业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及管理人才,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按照《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意见》(甘发[2011]13号)规定,享受创业投资、土地使用、融资担保、税收减免、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其中,带高新技术研发成果、专利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与甘肃省企业合作实现产业化,或在甘肃省创办、领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经评审符合条件,最高给予1000万元的转化扶持资金;依托甘肃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科研平台,承担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或开展对甘肃省科技创新有重大影响的科技攻关活动的,经评审符合条件者,最高给予500万元的研发扶持资金。在兰州新区注册的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经兰州新区管委会认定后,可按照《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兰州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政策的意见》 ( 甘政发〔2014〕28号)规定,在安居、科研、创业、培训、激励、税收等方面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三)适当放宽非公企业职称申报评审条件。非公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时,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合格不作为否决条件。其中,县属及以下单位人员免于外语考试。2014年9月19日之后的外语考试成绩有效期不再限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由3年延长为5年。所学专业与现从事岗位工作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除可破格申报评审外,达到相应资格评审的业绩条件者还可以正常申报评审。正常申报高级职务时,专业工作的总年限比全省统一规定的年限延长3年,申报中级职务延长2年,申报初级职务延长1年。申报高级职称资格人员,业绩条件达不到全省统一要求的,适当放宽条件可评审“企业有效”资格。在县属(不含市、区)乡(镇)和少数民族州、市、县、乡(镇)属以及在矿山、井下、森林、野外等艰苦条件下非公企业工作的人员,中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25年并受聘担任中级职务5年以上者可申报评审“企业有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加大非公企业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将非公企业的高层次人才纳入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甘肃省优秀专家等人才工程选拔范围;在甘肃省领军人才选拔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对非公企业给予适当倾斜;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将非公企业人才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计划,每年对非公经济管理人员开展管理创新能力培训。
(五)扶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非公企业就业。从2015年开始到“十三五”期间,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及市县各类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服务专项计划,服务期限为三年。服务期间,毕业生与用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由企业支付工资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为毕业生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省财政给予每人每月一定标准的生活补助。服务期内,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由企业所在县(市、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代理,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工作人员同等待遇。服务期限计算工龄。服务期满后,鼓励用人企业积极吸纳留用。接收毕业生服务或留用人数达到一定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创业贷款、税费减免等相关扶持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非公企业就业见习。引导非公企业积极参与创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吸引更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非公企业参加就业见习。鼓励非公企业留用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对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
(六)加大非公企业创业贷款扶持力度。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由财政按照贷款基础利率50%给予贴息。支持中小微非公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拓展业务,对高校毕业生通过网络平台实名注册创业,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简化非公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审批手续,经企业申请,担保机构审核,由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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