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全文废止】
京财税[2003]13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十八批)》的通知》 ( 京财法〔2019〕26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3-09-10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依照执行。
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调整为每吨0.5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每立方米为3元。

二00三年九月十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全文废止】

财税〔2003〕119号
全文废止成文日期:2003-06-04

USHUI.NET®提示:根据2016年8月18日《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