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转发省直9部门《关于支持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枣住建城字〔2020〕36号
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分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分局、行政审批局,枣庄高新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分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分局、行政审批局:
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9部门《
关于支持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
鲁建城建字〔202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具体适用项目由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根据规划意见研究确定,市住建、城管、公安、自然资源、发改、财政等部门负责做好行业指导工作。
二、优化建设手续。单独新建用地规划性质为社会停车场用地的地下停车场(库)、地上停车楼(库),公共停车设施泊位数达到100个(含)以上,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不超过总建筑面积20%的附属商业配套。
三、建立完善补贴和价格政策。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区(市)发改部门制定,由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公共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鼓励公共停车场建设和改造使用ETC收费系统,并给予一定停车收费优惠。
附件: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省直9部门《
关于支持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