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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金监发〔2020〕11号2020-11-25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文件正文见附件




解读《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0-11-25


2020年11月16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出台《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0〕11号),为方便公众更加全面、客观、深入了解《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现简要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金办发〔2010〕9号)有效期届满,为保障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工作的规范性和连续性,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管理行为,防范化解融资担保领域有关风险,促进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研究起草了《监管办法》。


二、起草依据


《监管办法》起草的主要依据是:《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
三、主要内容


《监管办法》全文共分五章、58条,主要内容如下:


总则,共5条,主要是办法出台的依据,适用对象和适用业务,并对省、市、县三级的监管职责进行了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