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烟政办字〔2018〕8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烟台市关于公布2022年第一季度现行有效的市级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2022年4月6日)规定,截至2022年3月31日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市管企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烟政办字〔2022〕3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烟台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规范烟台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和运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和《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台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以下简称新动能基金)是指由市、县(市、区)政府出资的引导基金,通过与其他政府投资基金及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或增资参股母基金、子基金(以下简称母(子)基金),采用股权投资的形式,重点投资于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领域的基金。引导基金也可采取直接投资或跟进投资等模式投资于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重点产业或项目。
第三条 引导基金新设母(子)基金名称中应包含“烟台市新旧动能转换”字样。
第四条 优化整合现有各类政府投资基金,增资参股符合条件的市场化私募基金,统一纳入到新动能基金管理体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新动能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常务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副主任,市发展改革委、审计局、工商局、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其他副市长及市政府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在管委会研究涉及分管事项时参加会议。管委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决定新动能基金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项;
(二)研究制定支持新动能基金发展的相关政策;
(三)审定引导基金年度出资计划,听取并审议新动能基金年度运营报告;
(四)研究决定引导基金直接股权投资基金额度,确定投资方向及投资原则;
(五)协调解决基金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承担管委会日常工作。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管委会中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一)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市级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引导基金资金筹集工作,根据引导基金出资需求,将市级政府出资纳入年度政府预算,并根据年度预算、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要拨付资金;根据引导基金年度实缴出资额安排基金管理费;协调产业主管部门,为母(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基金投资与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的对接,做好项目组织推介、优选审核等工作;
(三)市审计局负责对新动能基金相关政策制定和执行情况、引导基金管理运营进行审计监督;
(四)市工商局负责新动能基金及管理公司注册登记工作;
(五)市金融办负责基金管理机构的业务监管和行业指导,以及有关金融机构协调工作;
(六)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部门职能,分别负责相关领域项目库建设及项目推荐等工作。
第八条 烟台市财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金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营,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引导基金投资运营相关制度;
(二)拟定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新动能基金年度运营报告,按程序报管委会审定;
(三)根据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依照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独立决策,并开展参股或设立母(子)基金的具体投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征集基金管理机构、对拟参股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拟定参股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资金退出等);
(四)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母(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对母(子)基金运作进行监管,确保基金运营符合政策方向,当参股母(子)基金出现违法违规情况时,财金公司可以按协议终止与基金管理机构的合作;
(五)根据管委会决定,组织开展引导基金直接投资业务;
(六)负责对母(子)基金投资方向、投资进度、投资收益、资金托管和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参股母(子)基金托管银行履行托管协议情况进行考核;
(七)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引导基金、参股母(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八)承办管委会或市财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投资运作
第九条 新动能基金重点投资以下领域:
(一)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项目。优先投向各类创新型企业和重点人才创新创业等项目,突出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升级;
(二)支持做大、做强优势产业。优先投向现代海洋、装备制造、电子信息、高端化工、文化旅游、医养健康、现代高效农业、现代物流等重点产业;
(三)支持基础设施建设。优先投向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铁路、公路、机场、港口、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服务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支持对外开放。优先投向符合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的园区建设、贸易升级、招商引资、跨国并购等项目;
(五)支持海洋强市建设。优先投向海工装备、海上粮仓、海洋生物医药、海上综合平台、长岛生态功能区建设等项目。
第十条 母(子)基金采用市场化方式运作,除政府外的其他基金投资者须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基金投资者数量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母(子)基金可分若干期募集。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出资母(子)基金占比可根据基金定位、管理机构业绩、募资难度等因素予以差异化安排。其中,产业类一般按20%比例出资,创投类一般按30%比例出资,基础设施类一般按10%比例出资。母基金对单只子基金的出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母(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0%。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可安排不超过10%、母基金可安排不超过50%的比例直接投资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重点产业和项目。
第十三条 母(子)基金企业均应注册设立在烟台市内,投资于烟台市内的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第十四条 母(子)基金可跨产业开展投资,跨产业投资比例控制在基金规模的50%以内。产业基金不得跨界投资基础设施领域。
第十五条 产业类、创投类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基础设施类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20年。存续期满如需延长存续期,应在管委会批准后,按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投资决策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母(子)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有较强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确定为新设烟台市新旧动能转换母(子)基金管理人的应在烟台市境内注册成立新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相应的母(子)基金;
(二)有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新设立的基金管理机构须承诺在基金设立方案确认后6个月内完成登记工作;
(四)管理团队中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投资成功案例,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高级管理人员须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五)基金管理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七条 母(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中认缴出资额根据基金类别确定,一般不低于基金规模的2%。基金规模较大的可降低认缴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
第十八条 新设母(子)基金除符合第十六条基金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烟台市境内注册;
(二)基础设施类母基金原则上单只基金规模不低于50亿元,产业类母基金原则上单只基金规模不低于10亿元,创投类母基金原则上单只基金规模不低于2亿元;
(三)主要发起人、投资管理人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
(四)其他出资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九条 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基金进行增资的,除满足第十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按规定在有关部门备案登记;
(二)基金投资方向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三)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增资方案,且增资操作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及出资设立母(子)基金运作应当公开透明,可公开征集,也可邀请相关机构设立,但应在批准设立基金前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基金发起人向财金公司提出拟设立母(子)基金的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报告、基金出资架构、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草案、基金管理机构情况、经营管理团队人员名单及履历、团队历史投资业绩、基金投资领域、出资人出资意向及出资能力证明、托管银行意向等材料。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条 母(子)基金各出资人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分配或亏损负担方式。收益分配可按照“先回本后分利、先有限合伙人后普通合伙人”的原则进行,也可根据基金实际情况,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母(子)基金应根据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及时分配投资收益。引导基金的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应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四条 根据基金类型和投资方向,采取差异化政策,引导基金增值收益可部分或全部让渡给其他社会出资人或基金管理机构:
(一)经管委会认定,基金投资于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项目,或投资于市内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创新型项目,引导基金可让渡全部收益;
(二)投资于基础设施和成熟期项目的,原则上实行同股同权。经管委会批准,也可将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的门槛收益率以上部分,适当让渡给其他出资人或基金管理机构;
(三)鼓励基金加大在烟台市境内的投资比例,基金投资超过本办法规定最低投资比例的,可提高引导基金让利幅度,最多可让渡全部增值收益;
(四)在基金存续期内,鼓励基金出资人或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基金的股权或份额。在基金注册之日起2年内(含2年)购买的,可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2年以上、3年内(含3年)购买的,可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及从第2年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设立3年以后,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