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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的奖金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的奖金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个[1997]59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12-25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的奖金征税问题的批复 》 ( 国税外函[1997]6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的奖金征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号:国税外函[1997]061号 发文日期:1997-11-06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1997]28号)收悉。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来华后取得属于来华之前工作月份的数月奖金,及在离华后取得属于在华工作月份的数月奖金的税务处理问题,我局已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井物产(株)大连事务所外籍雇员取得数月奖金确定纳税义务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发[1997]5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