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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的有关意见【到期失效】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的有关意见【到期失效】

市规划国土发〔2017〕3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相关政策的补充意见》 ( 京规自发〔2018〕64号规定,本文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相关政策的补充意见》 ( 京规自发〔2018〕64号内容不一致的,以 京规自发〔2018〕64号补充意见为准。

USHUI.NET®提示: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关于印发北京市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国土耕〔2014〕467号)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不再执行。



文件正文见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的有关意见内容解读
日期:2019-12-13
2017年8月,原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的通知》,按照地方自愿原则,在超大、特大城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城市中,确定租赁住房需求较大,村镇集体经济组织有建设意愿、有资金来源,政府监管和服务能力较强的城市(第一批包括北京市,上海市,辽宁沈阳市,江苏南京市,浙江杭州市,安徽合肥市,福建厦门市,河南郑州市,湖北武汉市,广东广州市、佛山市、肇庆市,四川成都市)等13个城市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目标是通过改革试点,在试点城市成功运营一批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完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规则,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提供支撑。


按照全市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的部署安排,我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的有关意见》(市规划国土发〔2017〕376号),对项目准入条件、申报主体、资金筹措、规划布局、租赁模式、审批程序、产权管理等内容进行规范,鼓励引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为各区开展集体租赁住房工作提供政策指导。


一、明确基本原则。


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应坚持四个基本原则,即:符合规划原则、市场对接原则、只租不售原则、维护农民权益原则。


二、严格项目准入条件。


一是产业性质保障农民长远生计。集体租赁住房是农民集体持有的租赁产业(租赁物业),可依法出租获取收益。不得对外出售或以租代售。坚决杜绝变相开发建设小产权房。


二是居住设计与配套,保障住户人居环境。


三是与市场对接,保障项目长远运营。


三、合理选取建设地点,促进职住平衡。


一是在规划上,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二是在配套上,具有一定的交通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条件。


三是布局上,结合“三城一区”和产业功能区,坚持毗邻产业园区、交通枢纽和新城的原则进行布局建设。


四是在实施上,统筹考虑村庄整治、城乡一体化进程。


四、规范项目申报主体。


主要包括三种申报主体:


一是原则上以镇级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统一办理相关立项、规划及用地等手续。


二是有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作为项目申报主体。


三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与国有企业合作开发的,可以集体经济组织为项目申报主体,也可以成立的新企业为申报主体。


五、规范建设资金筹措。


资金筹措主要包括四种模式:


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有资金。


二是市区住房保障专业运营机构、园区管理机构或签约租赁的企业支付租金。


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建设用地的预期收益,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获得金融资本的支持。


四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的方式,与国有企业联合开发建设。但集体经济组织在新成立企业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且应有保底分红。


六、完善规划布局及户型设计。


一是居住设计,租赁住房用地按照城镇居住用地标准进行规划和管理,配置必要的教育、医疗等居住公共服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