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社局 东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营市首席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人社规〔201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东营市司法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第九批)》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2019.1.16-2024.1.15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有关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央和省驻东营有关单位:
现将《东营市首席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营市财政局
2019年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营市首席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科技创新、技术攻关、技艺传承中的引领示范作用,着力传承弘扬“工匠精神”,加快推进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东营市首席技师工作站(以下简称首席技师工作站),是指以服务我市主导产业为重点,由高技能领军人才领办,依托大中型企业、技工(职业)院校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等载体建立,通过名师带徒、技术攻关、科研创新和校企合作等方式搭建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
本办法所称高技能领军人才是指具有高超技艺、精湛技能和较强创新能力,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员,主要包括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产业技能类)、齐鲁首席技师(山东省首席技师)、东营市首席技师等行业公认具有绝技绝活的高端技能人才。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首席技师工作站的评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设立首席技师工作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高技能领军人才领办,入站人员具备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不少于5人;
(二)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等制度体系;
(三)单位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能为高技能人才提供较好的工作和学习条件(其中固定工作场所一般不少于60 平方米);
(四)具有处于本行业较为先进的生产科研仪器设备;
(五)有独立承担过市级及以上重大项目的经历、经验和成果;
(六)建立完备的“东营市首席技师工作站”工作制度,有明确的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和预期收益,每年为企业或社会培养高技能人才不少于10人;
(七)单位年投入工作经费不少于5万元,保障首席技师工作站良性运行发展。
第五条 评估认定首席技师工作站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下列程序开展:
(一)组织推荐。申报首席技师工作站的单位,应向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发区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统一推荐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央和省驻东营有关单位、市属单位申请设立首席技师工作站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直接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申报。推荐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1.推荐报告。按隶属关系,由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发区有关部门及中央和省驻东营有关单位、市属单位的主管部门出具;
2.申请报告。包括工作站所在单位情况,领办人情况,工作站成立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现有优势,入站技师、高级技师简介和业绩,所在单位对工作站的支持措施,工作站工作制度和计划目标等;
3.《东营市首席技师工作站申报表》;
4. 证明材料。包括首席技师工作站领办人、入站主要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证明及获奖证书等。
(二)综合评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设立条件和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复核意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估,形成评估意见,提出首席技师工作站拟认定名单。
(三)命名授牌。对首席技师工作站拟认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联合发文认定并授予“东营市首席技师工作站”牌匾。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首席技师工作站主要从事下列工作:
(一)开展科技创新和技术攻关,形成技术创新团队,实施技术改造和技能创新,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解决关键性生产技术难题,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二)开展技术交流和研讨活动,加快高技能人才集聚,为技术研修、创新、成果转化、教学改革等提供交流平台;
(三)开展带高徒、传绝技活动,以首席技师为带头人,积极组织参与“金蓝领”培训、职业技能竞赛,多渠道为企业及社会培养技能骨干;
(四)承担政府和社会委托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师资培训任务。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七条 首席技师工作站的负责人须由单位在职人员担任,团队成员中的高技能人才,可优先受聘技工(职业)院校兼职指导教师。
第八条 首席技师工作站所依托的企业、院校等单位应为工作站提供必要支持,充分发挥首席技师工作站在本行业、本地区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九条 强化党建引领,符合条件的首席技师工作站要成立基层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条 首席技师工作站应根据单位需要,按照确定的目标任务开展工作,建立日常工作台帐,留存各项影像资料等档案,实行规范化运作。
第十一条 首席技师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五年。在管理期内继续做出突出贡献、符合申报条件的,管理期满后可重新按照程序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建立首席技师工作站绩效考核评估制度。中央和省驻东营有关单位、市属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设立的首席技师工作站进行日常管理、年度绩效考核评估工作。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发区有关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单位设立的首席技师工作站进行日常管理、年度绩效考核评估工作。要重点评估首席技师工作站的持续发展能力、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第六条中所列工作的完成情况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每年1月31日前,要将首席技师工作站的年度绩效考核评估结果、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整理后,通报市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首席技师工作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并收回“东营市首席技师工作站”牌匾。
(一)申请设立的单位被注销或者撤销的;
(二)领办人调离原工作单位,且无符合要求的人员接替领办的;
(三)工作站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四)不开展技术交流、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传技带徒的;
(五)采取弄虚作假、谎报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设立首席技师工作站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首席技师工作站的行为。
第五章 经费支持和监督
第十四条 首席技师工作站每年评估认定一次,每次不超过10所,市财政给予每所首席技师工作站一次性补助10万元。工作站所在县区、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央和省驻东营有关单位也要安排适当资金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首席技师工作站市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工作站技术革新项目研发经费。包括项目所需的原材料、教材、小型设备、实验研究的补助等;
(二)工作站成员组织开展或参加的与本行业、本专业领域密切相关的国内外技术交流、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