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高技〔2016〕375号
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津发改法规〔2018〕69号)规定,继续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5〕06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项目”),是指根据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围绕产业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以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发、集成和工程示范为主要内容,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列入产业化项目计划,并给予市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由区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由项目单位具体实施的产业化项目。
第二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产业化项目的组织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并发布年度产业化项目通知公告或申报指南;
(二)采用第三方评审机制,组织开展产业化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下达年度产业化项目计划;
(三)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和下达年度产业化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四)统筹和协调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产业化项目评估和项目检查;协助市有关部门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审计和稽察等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年度产业化项目通知公告,组织本地区产业化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二)负责对产业化项目进行过程管理和监督,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负责产业化项目验收初审工作,定期将项目执行情况汇总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配合市有关部门开展产业化项目绩效评价、审计、稽察、项目评估和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在我国依法登记注册,申请产业化项目的企业法人。项目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和年度产业化项目通知公告,编制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产业化项目计划文件和经第三方评审机构核定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所确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实施项目;
(三)向主管部门提出高新技术产业化补助资金下达申请,对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
(四)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年度实施计划,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五)接受市有关部门以及主管部门或上述部门所委托机构组织开展的产业化项目绩效评价、审计、稽察、项目评估和检查等。
(六)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实现项目总体目标后,组织编制项目验收材料,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审核
第七条 依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制订并发布年度产业化项目通知公告,明确产业化项目支持领域和具体申报要求。
第八条 申报产业化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项目应符合产业化项目通知公告中确定的重点支持领域;
(二)项目采用技术应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带动产业技术进步;
(三)项目建设目标明确,建设方案合理,具有一定的投资规模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四)申报单位要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和项目建设能力,以及良好的社会信用,具备开展相关产业化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
(五)项目设计方案满足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申报项目已完成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备案(核准)、规划、土地、环保等有关手续,项目建设资金落实,具备建设条件;
(六)产业化项目通知公告中提出的其他条件要求。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第八条的相关规定,编制产业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具体要求由产业化项目通知公告确定。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背景、技术基础和技术水平、建设目标和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实施绩效目标等;
(三)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资金申请报告有关附件:
1、申报项目的备案(核准)文件;
2、项目单位经营状况、项目法人自筹资金及其他资金来源落实文件;
3、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函;
4、技术来源和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
5、规划、土地、环保等许可文件或证明材料;
6、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7、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主管部门要积极为企业提供项目申报的有关咨询、指导和服务。按照项目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区域内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汇总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项目评审重点主要包括:符合产业政策、项目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建设方案合理性、项目建设要件及材料齐备有效、项目单位的技术开发能力和经营能力、项目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等。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科学、公平、择优的原则,根据项目专家评审报告,研究拟定列入当年产业化项目计划的意见,下达年度产业化项目计划。
第四章 资金安排与使用
第十三条 单个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为一次性安排。根据项目技术水平、投资额度、风险程度以及产业发展、区域布局等要求,结合年度资金状况,按照项目专家评审报告意见,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安排并下达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四条 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产业化项目研发及工程化所需要的仪器设备、购置必要的技术和软件,以及用于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费用支出等。
第十五条 财政补助资金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各区县,由区县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将资金直接拨付项目单位。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管,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并保证财政补助资金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对财政补助资金要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不得将财政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任务以外的目的。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产业化项目计划、产业化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以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和要求,组织实施产业化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项目总投资调整幅度超过20%以上的,主管部门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终止、撤项或调整申请,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决定是否收回财政补助资金。
(一)项目已实施,且有实质性工作进展,但由于市场、技术等原因,难以继续实施,无法完成总体目标,主管部门应提出项目终止的处理建议,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实施和投资完成情况决定是否收回财政补助资金;
(二)项目批复后,由于各种原因,项目没有实质性进展,主管部门应提出撤项建议,报市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应收回被撤销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由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调整建议,报市发展改革委;对于其他不影响项目总体目标实现的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调整,并抄报市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