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事宜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事宜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0-12-30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的规定,现将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在依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14号
【城市维护建设税】相关法规
【教育费附加】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