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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京地税个[1998]3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8-08-03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8〕101号 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一九九八年八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发〔1998〕101号 1998-06-26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第一条失效,第二条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按照有关国家(地区)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或者作为企业内部的福利或奖励制度,直接或间接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含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雇员)向境外保险机构(包括社会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支付失业保险费、退休(养老)金、储蓄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名目的境外保险费。现将上述境外保险费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