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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京地税个[1998]546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8-12-07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废止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2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了解有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的个人纳税人的收入及纳税情况,摸清税源,并依照总局文件认真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情况及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利贯彻落实。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8〕12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8-12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规定,废止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18年国地税合并时候已经将该条删除,并重新排序】

1998年8月12日国税发〔1998〕126号文件印发,根据2016年5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和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USHUI.NET®提示: 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之前废止条目已经删除并重新排序。


(通知略)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加强对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