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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烟政办发〔201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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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3日

烟台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办发〔2011〕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行“六个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制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征缴

第四条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4%、0.48%、0.84%、1.08%、1.32%、1.56%、1.92%、2.28%。

第五条  工伤保险在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工伤保险支付率和安全生产评估类别等因素,在所属行业相应费率档次内调整用人单位缴费费率。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  工伤保险费随同其它各项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一票征缴。

第三章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七条  工伤认定决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市直单位发生的工伤,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受理、调查和作出认定决定;各县市区内发生的工伤,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调查、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法律文书送达、行政复议诉讼等工作亦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第八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实施,不再设立县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协助组织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辖区鉴定材料受理、劳动鉴定组织、鉴定结论送达等日常工作。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四章  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第九条  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部门统一开设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和县市区征缴的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划转到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季度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待遇支付计划,经审核批准,按核定额度将资金核拨到各县市区支出户。

第十条  市级统筹前各县市区历年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全额上缴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市区财政部门取消本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时,根据工伤保险工作目标任务(扩面、征缴、清欠等)综合考核及历年基金结余情况,由市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