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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伙企业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伙企业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4〕24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8-13

USHUI.NET®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修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伙企业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1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在申报表的备注栏应填写“选择该地作为汇算清缴地点的起始时间”、“经常居住地”、“经营管理所在地”及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填报的其他内容。

二、对于符合变更汇算清缴地点条件的,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允许纳税人对汇算清缴地点的变更,并开具书面证明,交纳税人和新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作为原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其变更汇算清缴地点及新主管税务机关接管的依据;未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同意并开具书面证明的,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接受纳税人变更汇算清缴地点。

三、新老主管税务机关之间要做好衔接工作,新老主管税务机关要将汇算清缴地点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汇算清缴情况,新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接受纳税人变更汇算清缴地点后,要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原主管税务机关,原主管税务机关如没收到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同意接受的反馈信息,将视同该纳税人未变更汇算清缴地点继续对其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四、税务机关要加强跟踪管理与检查,及时掌握纳税人纳税及汇算缴情况,如发现纳税人有弄虚作假的情况,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处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八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伙企业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8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6-29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