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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寒边境地区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寒边境地区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6〕39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6-07-01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高寒边境地区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应否扣除的请示》(黑地税发〔1996〕第9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工作在高寒地区的职工,其工作、生活条件非常艰苦,为了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国务院批准发放了高寒边境地区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职工个人取得的此项津贴不属于免税所得。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