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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10-10 内国税所字〔2000〕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在全区企业所得税培训会议上各地反映了一些企业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业务问题。根据全国中央企业所得税工作会议精神及税法有关规定,现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审批企业财产损失时,如企业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0〕8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
  二、企业实际发生的网络使用费,可在税前扣除,并按使用期分期摊销。
  三、企业实际发生的修理费和装修费有特殊规定需要划分后扣除的,必须要求企业自行划分清楚,税务机关按照划分后的数额审批扣除;无特殊规定或划分不清的,按照《通知》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修理费的审批,按上述原则掌握。
  四、企业虽然取得装修发票,但实际并未发生该项业务的,依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真实性原则,应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企业虚列的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五、企业所得税的日常检查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安排,组成检查小组进行检查,定案时由业务部门进行政策把关。
  六、关于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的确认,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凡实行工效挂钩的中央企业(包括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除有特殊规定外,必须出具经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才可按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的规定执行。
  七、企业内退人员办理内退手续后,仍在原企业发放工资,并且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按照离退休人员对待,其发行的医药费可在福利费中列支。
  八、企业发生的会议费和业务招待费应划分清楚,并按划分后的数额扣除;划分不清的,应从严掌握。
  九、关于两档优惠税率执行范围问题,除金融保险企业(不包括农村信用社)和汇总(合并)企业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之外,其他企业均可执行。
  十、铁路系统提取的工伤基金,按照《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