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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10-29 常地税发[2009]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涉外分局:

  现将《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减免税管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确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 ( 湘地税发[2003]2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给予纳税人的减税、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根据有关规定不须向税务机关报批、只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备案的减免税。包括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备案类减免税及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决定取消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的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管理方式分为征前减免和征后减免。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资料。

  第四条 减免税审批和备案实行信息化管理,减免税信息化管理软件,由市局开发和维护。

  减免税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包括减免税项目管理,减免税政策支持,减免税受理,减免税审批备案流程控制,减免税统计查询,减免税决定撤销等功能。

  第五条 对列入信息化管理的减免税项目和管理方式由常德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和公布。

  第六条 对报批类减免税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对备案类减免税暂实行县(区、市)级一级管理制度,由区、县(市)地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管理,暂按简易备案管理和登记备案管理二种程序办理。

  简易备案管理即纳税人向地方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资料经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享受该税收减免优惠。

  登记备案管理即纳税人向地方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资料和提出备案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和登记后,纳税人即可享受该税收减免优惠。

  第七条 减免税管理信息系统按减免税权限和程序设定岗位和工作流程。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减免税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进行减免税审批和备案,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应成立减免税审理委员会,局长任主任,分管局领导任副主任,税政、征管、法规、监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减免税的审理决定。办事机构设在各级税政或政策法规部门。

  第九条 建立减免税岗责体系,减免税管理设立受理、核查、审理、决定、送达等基本岗位。各岗位职责明确如下:

  (一)受理岗位负责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对申请是否及时、申请内容填写是否完整、相关材料是否齐全负责。

  (二)核查岗位负责对减免税申请的真实性核查。对调查情况的真实性及可靠性负责。

  (三)审理岗位负责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对减免税资料和税收政策的相符性负责。

  (四)决定岗位负责根据审理部门意见或减免税审理委员会审理结论,对减免税申请做出决定或签署意见。对减免税决定是否符合权限规定负责。

  (五)送达岗位负责减免税文书的送达。对文书在规定的时限内送达到纳税人负责。

  第十条 各项减免税受理、审批、备案决定,应当以税务机关名义做出。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审批和备案类减免税的一般工作流程是:申请、受理、核查、审理、决定、送达。

  第十二条 纳税人申请报批和备案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税务机关规定的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税务机关已掌握的资料可不要求纳税人重报。

  纳税人同时适用多个报批和备案类减免税项目的,应分税种分项目按要求分别报送资料。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和备案的地方税务机关申请。

  第十四条 受理岗位收到纳税人报送的减免税资料后,应根据减免税项目要求对报送资料当场查验、核实,并分别作出受理、不予受理、限期补正资料等处理。

  简易备案类减免税,由受理岗受理后即为备案。

  第十五条 报批类减免税,核查岗位对已经受理的减免税申请资料应及时进行实地核查,并写出调查报告。核查时必须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有权税务机关对直接受理的减免税申请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审理岗位认为对减免税申请内容需要进行实地核实的,也可组织实地核查。

  登记备案类减免税,由核查岗位对已经受理的减免税申请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案头审核。

  第十六条 报批类减免税由审理岗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和核查岗核查意见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报批类减免税由审理岗审理后报主管局领导或报减免税审理委员会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