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发〔2004〕70号 2004-7-6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湘地税函〔2008〕116号
)规定,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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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简化纳税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50号
)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暂行条例
》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绝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四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按照不同性质的应税凭证分别核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购销合同:工业,按照购销金额100%—7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购销金额100%—4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金额划分不清的),按照购销金额100%—3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照购进金额100%—5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照购销金额(营业收入)100%—40%的比例核定。
(二)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金额100%—60%比例核定。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勘察、设计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100%比例核定。
(五)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00%比例核定。
(六)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和收入100%—60%比例核定。
(七)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八)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100%比例核定。
(九)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金额100%比例核定。
(十)技术合同:按转让、咨询、服务费金额100%比例核定。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按转让金额100%比例核定。
第五条 各市、州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中合同金额占购销金额比例、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等进行测算,在省局规定的幅度内,细化行业分类,确定科学合理的比例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对采用该比例核定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或偏高的个别企业,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可以正向列举企业名称单独核定比例(不得超出省局规定的幅度),经省地方税务局核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