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对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对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11-05 内国税流字〔1996〕5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原内蒙税务局曾以内税一字[1994]173号文下发了《关于对电力产晶征收增值税的补充通知},对内蒙电力总公司所属企业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两年多来,这一通知的执行,总的看是好的,但因该通知在盟市间征管范围、协调配合等方面未作明确。因此,在具体执行中也发生了一些问题。为加强对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征管,协调各地征管税务机关的工作,特作如下明确:

  一、对电力企业填报的《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各负责予征的税务机关和分管税务机关应认真进行审核,并加盖“已审核”章和税务机关公章。

&e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