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地方税务局税控收款机红冲作废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03-11 芜地税函〔2008〕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芜湖市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2018年国地税合并后,全文废止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现将《芜湖市地方税务局税控收款机红冲、作废
发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芜湖市地方税务局税控收款机红冲、作废
发票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税控收款机开具的红冲、作废发票的管理,防止税款流失,制定本办法。
二、税控收款机开具的红冲发票是指由税控收款机正常开具发票后(开具金额已被有效计入税控收款机),因消费者要求退回或者项目、金额等开具错误,再通过税控收款机针对需作废发票号码和同等项目、开具金额对应开出的负数发票后的一对发票;税控收款机开具的废票是指税控收款机在开具发票过程中,因断电、机器故障、卡纸等原因导致未完全打印的发票(此类情况开票金额未被计入税控机,不影响计税营业额)。
三、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当发生红冲、作废发票时,应妥善保存,不得丢失、损毁(包括刮开兑奖区)并按月填写《税控收款机红冲、作废发票登记表》(见附件),将所红冲、作废的发票粘贴于《税控收款机红冲、作废发票登记表》指定位置,在按月持卡报税时,应携带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发生丢失、损毁红冲、作废发票的,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并接受主管地税机关按《
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
发票管理规定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