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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优惠后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优惠后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马地税发〔2015〕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10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对纳税人申请税收优惠事项规定,从税务机关受理后即转入后续管理的要求,结合省局税收征管系统对税收优惠业务办理要求,特制定《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优惠后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向市局相关税政科室反映。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2月4日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优惠后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纳税人的税收优惠事项申请,由办税服务分局负责受理,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在纳税人申请文书上签章交纳税人一份;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第二条 税收优惠事项即时受理或补正相关资料受理后,办税服务分局应主动提醒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第三条 即时办结类税收优惠事项,办税服务分局应当场办结,录入相关信息后,在系统中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纳税人,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传递给管理分局进行后续管理;限时办结类税收优惠事项,办税服务分局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管理分局核准。管理分局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在1个工作日内将《税务事项通知书》等相关文书反馈给办税服务分局,并通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分局领取。

  第四条 管理分局接到资料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开展审核。税务人员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纳税人的申请是否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供资料要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资料记载内容是否全面真实、数据的对应关系是否正确等。审核工作原则上以案头审核为主,确有必要可进行实地核查。

  第五条 管理分局应在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结果,进行集体评议,作出相应处理意见:

  1.认定纳税人税收优惠事项合法、内容真实的,核准纳税人申请,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在纳税人申请文书上签署意见,将相关资料转办税服务分局一份并通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分局领取。

  2.认定纳税人税收优惠事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税务机关审批决定、备案或者不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予以撤销或改变原决定,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在纳税人申请文书上签署意见,将相关资料转办税服务分局一份并通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分局领取。需要补缴税款的,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3.认定税收优惠事项需要改变原决定,属于税务机关原因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