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4-23 内国税征字〔2001〕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征管类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4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税收
征管业务规程(修订版)》(以下简称《规程》)启用以来,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了一些问题。特别是在落实总局《关于加速信息化建设推进税收
征管改革的工作意见》的过程中,由于机构、岗位、职责的调整,出现了与现行
征管业务规程不相适宜的情况。为了确保
征管改革的顺利进行,并较好地解决《规程》与实际操作衔接中的问题,现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待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后再作进一步的统一和规范。
一、特户管理问题对属于管理性质的调查、核查、检查、清算等工作原则上属管理环节的职责。故,对特户在管理、审批和认定中,原由稽查环节查实并签注意见或制作有关文书等事宜,现前移到征收管理环节。但在具体实施中,征收、管理环节凡发现偷税、结税结票问题或遇到稽查未结案件,应将有关资料及时移交稽查处理。
征收管理环节应本着监督制约的原则,在内设机构或岗位间明确承办的具体职责,同时,在权限、范围、程序、手续、文书等方面仍应严格按《
征管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办理。
设置在农村、牧区、林区、矿区的各类征收分局和税务所,因距旗县局较远,交通不便,对停业户的审批可由各征收分局局长或税务所所长代批,按月将有关情况报旗县局备案;对其他非正常户、注销户的审批,仍按《规程》及有关规定报旗县局。
二、在此次基层
征管机构调整中管户的划转、移交问题
(一)管户的划转移交手续应按《规程》规定的迁入迁出有关程序办理。
(二)由于这次管户划转变动不仅量大、相对集中且不属于纳税人的原因。因此,这次对移交的管户,暂采取由原主管国税局统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并由新主管国税局按新开业户逐一办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同时将纳税人的有关纳税、申报、欠税等涉税事宜和相关信息一并录入微机。由于这次划转而需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工本费可暂不收取(正常开业户、变更户除外)。
(三)需自制管户移交清册,将原主管局管户的户籍资料、档案资料、纳税台帐、库存发票、有关在查或查结案件资料及采取税收保全等措施而扣押的物品等一一列明,双方签字后移交到新的主管局。并将原主管局的有关数据备份盘移交到新的主管局备查。
(四)移交过程中的其它事宜由盟市局具体明确。
三、
征管综合档案归集和存放问题按《加速信息化建设推进税收
征管改革实施意见》进行基层
征管机构调整后,税收
征管档案的采集、整理等仍按《税收
征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实行综合建档、按户归集,按时移交。凡单独设置征收局、管理局的,其纳税人的
征管档案资料暂采取以管理局承办为主,对属于其他各专业机构办理且按规定应纳人
征管档案资料统一管理的,由各专业机构按月将相关资料归集整理后,移交到管理局,由管理局实施综合建档,统一保管。
四、延期纳税审批权限问题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内国税函﹝1998﹞163号)的部分内容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
国税发[1998]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