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4-03 内国税所字〔2001〕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
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
通知
》第八条规定,对在自治区区域内,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各级成员企业就地预交
企业所得税的比例暂定为:二级成员企业(自治区级)和《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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