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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3-10 内国税所字〔1998〕10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