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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郴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郴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郴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郴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郴政办函[2011]8号)和郴州市国家税务局《郴州市建筑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管理办法》 ( [2011]第1号公告)下发后,各单位积极行动,取得了较好地成效,但在执行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特别是郴州市城区存在执行时间不一等问题。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郴州市城区建筑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郴政办函[2011]8号)文件的执行起始时间,现明确为对2010年12月31日前房屋已办理工程竣工验收而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项目,不列入该文件所规定的发票查验范围。

操作流程:由房产开发商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部门提供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国税部门实地调查、竣工验收报告审核后,出具《未列入发票查验范围的建筑工程项目》文书,房产开发商凭此文书向房产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实地调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和《未列入发票查验范围的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