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税务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办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川税发〔1993〕146号发布)之规定,现就统一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 分两次缴纳。纳税人上半年应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于当年5月20日前申报缴纳,纳税人下半年应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于当年11月20日前申报缴纳。
二、纳税人未按前款规定申报缴纳本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逾期申报纳税有关规定处理。
三、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税务局
2019年8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税务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不一致,其中房产税纳税期限为当年的5月31日前和11月30日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当年的5月20日前和11月20日前。两税种纳税期限不一致,造成纳税人需在不同时间进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增添了纳税人负担。同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 (
税总函〔2019〕223号)要求,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为便民办税,方便纳税人在同一时间进行多税种的纳税申报,故需统一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
二、起草依据
(一)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川税发〔1993〕146号发布)第八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由纳税人于当年五月、十一月两次缴纳。纳税数额较小的,可于当年五月一次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八条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两次缴纳 (当年5月1次、11月1次)。具体缴纳期限分别为当年的5月20日以前和11月20日以前。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省政府已经明确为当年的5月20日以前和11月20日以前。房产税的纳税期限授权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为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方便纳税人,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统一为当年的5月20日以前和11月20日以前,从政策层面减少纳税人的申报次数,符合相关规定。
三、审查修改过程
为做好《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税务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起草工作,市局财产和行为税科在充分听取各县、区和直属单位基层一线人员及市局法制、征管、纳税服务意见建议后形成初稿。从8月下旬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