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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精简涉税资料和简化审批事项后续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精简涉税资料和简化审批事项后续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郴地税函〔2015〕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文件精神,郴州市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作为登记制度试点,为配合全市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加强税收征管,规范涉税程序,现根据《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精简涉税资料和简化审批事项有关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郴地税函[2014]27号)等有关文件,对进一步简化涉税事项和规范涉税办理程序的后续管理办法,特补充通知如下:
一、政务中心商事登记管理
(一) 商事登记程序
1.郴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平台地税部分由地方税务局政务中心窗口负责管理和办理具体事项。
2.地税局政务中心窗口通过商事登记信息共享及监管平台读取以下信息。
⑴设立税务登记事项所需要的规范资料、表格;
⑵商事主体变更税务登记证提交的规范资料、表格;
⑶商事主体注销税务登记证提交的规范资料、表格;
⑷其他地税部门所需要的资料。
3.地税局政务中心窗口通过商事登记信息共享及监管平台上传以下信息。
⑴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依据、程序和期限;
⑵税务登记证办理完结后,在1个工作日内将商事主体税务登记识别码上传到商事登记信息共享及监管平台。
⑶其他应当上传的资料。
(二)税务登记、变更的具体管理
1、设立税务登记的管理。郴州市所辖范围的纳税人“三证合一”后,各项资料由工商登记窗口统一受理,地税政务中心窗口,要通过“郴州市商事登记信息共享平台”将地税所需要的资料及时归集,将所有办理地税税务登记证的信息及时录入到“湖南地税省级集中数据处理综合征管”系统中。1个工作日内办理好税务登记事项, 只将取得的税务登记识别码及时传送到“郴州市商事登记信息共享平台”,由“三证合一”出证窗口统一出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的初始信息资料,窗口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全部录入到地税数据大集中系统,登记后的其他相关信息资料税收管理员应及时补录、调整。
2、变更税务登记的管理。对股东变更,由“郴州市商事登记信息共享平台”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把关,各纳税人需要先到税务部门核实税款缴纳情况,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然后再变更。其他变更项目则由变更人先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到受理窗口办理变更登记。 
3、注销税务登记的管理。对单位和个人注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必须凭主管税务机关填发的税款核缴情况或税款结算文件和发票清缴通知单及“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办理注销登记。
4、地税政务中心窗口每月月底,将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资料传送到各征收单位。各税务征收单位,及时办理税种登记,以便加强税收征管。
5、其他不在政务中心的办税服务厅参照上述方法执行。
6、如果纳税人确实需税务登记证,应予以办理。
二、发票管理
发票的领用一般保证一个月的用量,不得超过三个月,且按月缴旧领新或验旧领新(销售不动产预收款凭据视同发票管理)。对持有发票的纳税人,其超过一个月没有缴旧领新和进行纳税申报、缴清税款的,窗口工作人员不再发放新票,并及时向税源管理单位预警提示,税收管理员要及时查明情况,强化征管,确保发票安全和税款及时入库。
三、其他涉税事项管理
    (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严格按照《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0版执行,按《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市地税系统涉税(费)服务内部流转暂行标准)的通知》(郴地税〔2013〕47号)文件进行流转。(如果总局《税收征管规范》1.0版出台,就按《税收征管规范》1.0版执行)。
(二)股权转让操作规程。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