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财政局、芜湖市地方税务局、芜湖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芜湖市房屋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08-22 财税费[2008]3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芜湖市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房屋交易的计税价格管理,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行为,防止国家税款流失,现将《芜湖市房屋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房屋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办法
为加强房屋交易的计税价格管理,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行为,防止国家税款流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营业税暂行条例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的通知》(财农村[2007]781号)精神,现将我市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办法规定如下:
一、住宅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方式
税收征管部门委托具有
房地产评估三级资质以上(含,下同)的评估公司对市区内各地段及规模以上住宅小区的房屋交易价格进行市场调查,税收征管部门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定期公布市区内各地段及各住宅小区房屋交易的计税基准价格。
公布的地段房屋交易计税基准价格仅适用于非规模以上住宅小区的房屋交易;规模以上住宅小区的房屋交易根据公布的住宅小区房屋交易计税基准价格确定,新建住宅小区税收征管部门未及时公布的,按就近原则参照相邻住宅小区的计税基准价格确定。
住宅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根据税收征管部门公布的计税基准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