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猪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猪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国税函[2004]341号 2005-1-13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全省生猪生产经营税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41号)和国家现行增值税政策的规定,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农民的负担,现对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增值税政策重申如下:
一、从事生猪(含鲜肉、下同)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为生猪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3%。一般纳税人外购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其所购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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