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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区内中国石油系统企业增值税缴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区内中国石油系统企业增值税缴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2-09-04 内国税流字〔2002〕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或失效部分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近期,部分盟市国税局对《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增值税缴纳问题的通知》 ( 内国税流字〔2002〕58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若干具体操作问题,要求区局予以明确,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通知》的执行时间和范围问题区局对中石油系统企业增值税缴纳办法的调整,是基于企业经营管理体制变化而引起的财务核算权限上收,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方便税款征缴而采取的一项措施。
  由于企业的上述改革在盟市间有先有后,因此,《通知》的执行时间也应从企业实行新的财务核算体制后配套实施。关于《通知》的执行范围,不包括此前已实行由盟市石油公司统一纳税的地区。
  二、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