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市地税系统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郴地税发〔2015〕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全市地税系统减免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减免税申请备案表
3.减免税简易备案表
4.备案类 税减免税明细表
5. 年度 税减免分户明细表
6.备案类减免税鉴定表
7.减免税程序审查表
郴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4月23日
全市地税系统减免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地税系统减免税管理工作,防控执法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减免税是指依税收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纳税人的减税、免税。减税是指按规定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按规定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某一时期的税款。
第三条 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四条 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二章 核准类减免税管理
第五条 核准类减免税的范围
各税种核准类减免税的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规范》(最新版)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核准类减免税权限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地税机关明确规定了减免税管理权限的,按规定权限执行: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资源税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县(市)区局审批。
(二)房产税、资源税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市局审批。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省局审批。
(四)符合规定的土地增值税减免项目,凡转让房地产收入在250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局审批;凡转让房地产收入在2500万元(含25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由市局审批;凡转让房地产收入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省局审批。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地税机关没有明确规定减免税权限的,由纳税人所在县(市、区)局负责管理。
第七条 困难减免资格或额度认定。
纳税人年度利润总额为负数,方可视为纳税有困难。纳税人减免税金额不得超过其申请减免年度实际发生的亏损额。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困难减免税:
(一)属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
(二)有重大涉税违法行为的;
(三)连续三年享受核准减免税的(特殊情况除外);
(四)纳税人有缴税能力,但长期拖欠税款而不主动清缴欠税的;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申请时间。
减免税申请时间一般为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资源税困难减免及灾情减免申请时间为次年6月1日—7月10日。纳税人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第九条 申请受理。
办税服务中心接收资料,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同意受理的,办税服务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审核。
第十条 调查核查。
(一)税源管理部门收到减免税资料后,对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资料属实的,出具调查报告交税政部门,资料不实的交办税服务中心退回申请人。
(二)税政部门收到资料后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报本单位减免税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三)对符合提交审理条件的减免税申请,由减免税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
征管部门进行纳税情况比对审查、税政部门进行政策审查、监察部门进行廉政审查、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一条 审理委员会审理。
减免税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审理会议召开前两天将相关资料送减免税审理委员会成员审阅。审理会议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并按以下议程进行:
(一)税政部门介绍情况并提出审理建议;
(二)
征管、监察、法规部门发表审查意见;
(三)减免税审理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
(四)主持人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决定;
(五)减免税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决定形成会议纪要;
(六)减免税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签发会议纪要,交主管税务机关执行。
第十二条 减免税送达。
办税服务中心收到减免税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审理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第三章 备案类减免税管理
第十三条 备案类减免税的种类。
包括一般备案类减免税和简易备案类减免税。
各税种备案类减免税的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规范》(最新版)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一般备案类减免税范围。
适用于正常纳税户。未经备案登记,不得自行减免。
第十五条 申请时限。
备案类减免税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生产经营免税项目的纳税人,应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办理首次减免税备案,其后于每年五月底前办理减免税备案。
第十六条 资料审核。
办税服务中心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办税服务中心对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经初审后认为齐全的,将资料转交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完成备案资料审核后报税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