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地方税务局、芜湖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所得税分行业核定征收(预征)率和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04-08 芜地税[200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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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根据《芜湖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芜地税函[2008]331号),此文件中规定与(芜地税函[2008]331号)不一致的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芜湖市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市国家税务局各税源管理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调查测算,对我市各行业所得税征收(预征)率、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
一、自2008年5月1日起,各行业所得税征收(预征)率调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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