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0-10-26 内地税发〔2000〕10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内地税字[2007]19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对
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减少税收流失,自治区地税局在1998年制定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购销合同类
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内地税发
〔1998〕138号)。《内蒙古自治区购销合同类
印花税收管理办法》的出台,解决了应税购销合同明显与事实不符而造成
印花税的流失问题,堵塞了征管中的漏洞,增加了税收收入。但从两年来的运行情况看,该办法还存在一些问题,某些事项尚不明确。个别规定与事实有一定的差距。为了进一步加强对
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现对该《办法》补充如下,清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内蒙古自治区购销合同类
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只适用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工业企业和商品流通企业的购销行为,其它应税凭证均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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