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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缴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缴的通知
2000-12-29 内地税发〔2000〕1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有效及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缴的通知》(内政发〔2000〕127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研究全区社会保险费实行税务征缴有关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内政办字〔2000〕2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社会保险费实行税务征缴的重大意义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全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由各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缴。这是自治区党委政府为加快我区社会保险体系建设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及时足额地征收社会保险费,才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发放,才能进一步巩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成果,巩固我区各民族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由税务机关征缴社会保险费是加大征缴力度,促进社会保险费收入增长的需要。全区地税系统通过实施规范化管理,机构队伍健全,征缴制度完备,征管手段得力,管理机制科学规范,通过地税机关征缴社会保险费,可以建立起“税务征收、财政监督、社保专用”新的管理体制,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可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征收和发放,提高社会保险费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水平。因此,各级地税机关和地税干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的重要意义,要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发挥优势,攻克难点,确保我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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