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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湖南省邮政公司娄底市分公司代征地方税费的通知【全文废止】

娄底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湖南省邮政公司娄底市分公司代征地方税费的通知【全文废止】
娄地税发〔201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娄底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娄底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全面贯彻落实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我省国税部门窗口代开发票代征地方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湘财税[2013]5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和《娄底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办法》(娄政发〔2011〕10号)的相关规定,经娄底市地税局和湖南省邮政公司娄底市分公司商定,自2015年3月1日起,全市地税系统统一将我市国税部门委托邮政部门代开发票应征的地方税费委托给邮政部门代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征范围

邮政部门受托代开国税发票范围内的纳税人在邮政部门代开国税发票时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委托代征税费征收率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的规定,以纳税人代开发票征收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的税率征收。

(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据《 湖南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 ( 湘财综[2011]5号)的规定,以纳税人代开发票征收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按3%、2%的费率征收。

(三)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统一按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5%预征。年度终了后, 纳税人可凭纳税凭证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核实结算,多退少补。

(四)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邮政部门代开窗口代征的地方税费,允许凭纳税凭证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抵缴应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