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生产的建材产品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9-01 内国税流字〔2000〕9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已废止或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内国税流函[2009]26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以及其它废渣的建材产品免征
增值税。这项政策执行以来,对于支持企业开展
资源综合利用,变废为宝,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经济效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近来各地普遍反映,由于废渣含量的检测鉴定有一定的技术难度,而目前企业向税务部门提供的检测鉴定报告出自众多部门,缺乏统一性、权威性和可信度。因此,要求区局加以规范。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增值税的征免税管理,完善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税检测鉴定工作,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经研究,对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生产并申请免税的建材产品的税收管理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为了从技术上保证免税建材产品的检测质量,统一规范检测口径,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