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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3年10月23日 浙地税函〔2013〕3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 》 ( 浙财税政〔2016〕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04〕10号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