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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地税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电子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关于印发淮南市地税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电子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淮地税〔2009〕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促进税负公平,提高工作效率,增强税收执法的透明度,市局制定了《淮南市地税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电子定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科)反馈。       

二○○九年五月八日                                                                                                                                                             

                      

 淮南市地税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电子定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以下简称“双定”)征收管理,促进税负公平,提高工作效率,增强税收执法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款核定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安徽地税征管信息系统”——“核定管理”模块(以下简称“核定软件”)和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实行“双定”征收方式应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包括未达起征点业户、简并征期业户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其他难以查帐征收的营业税纳税人,可参照本办法核定其应税营业额。

第三条  本办法所采用的核定方法为“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定税是指地税机关借助“核定软件”,根据与不同核定经营项目应税营业额相关的定额要素、定额标准、调整参数等自动生成“双定”业户计税营业额和应纳税款的核定方法。前款所称的核定应纳税款不包括所得税。

第五条  核定经营项目、定额要素、定额标准、调整参数、区域(分局)参数及其他参数,由基层税务机关通过典型调查获取,市、县级地税机关统一维护,原则上一个年度内不得改变。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调研,适时提出调整参数、、定额要素、定额标准和的建议,保证电子定税的适宜性。

第六条  电子定税应遵循依法规范、合理真实、公平公正、人机结合、重要性与相关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税源管理部门是指直接负责管户的主管税务分局、所(股)。   

第二章 核定方法的确定

第八条  电子定税计算“双定”业户营业额所采用的公式:月营业额=定额要素×定额标准×调整系数×区域(分局)参数×其他参数调整系数=∑N类调整参数-(N-1)不同核定经营项目可采取不同的定额要素、定额标准、调整系数。

第九条  核定经营项目既可以按大类划分,也可以按小类划分,还可以按大类与小类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划分。对于经营规模相差较大、经营状况悬殊较多的行业可再进行细分。

第十条  定额要素是指确定核定经营项目营业额的重要指标。如:平方米、桌、台、包间、次、千克、小时、天等。同一核定经营项目原则上只采用一个定额要素。

第十一条  定额标准是指某核定经营项目定额要素的单位营业额。定额标准可以采取同一核定经营项目典型调查样本平均值的方法或者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确定。

第十二条  调整参数是指与纳税人经营收入有直接相关或重要影响的要素。参数项目主要包括:(一)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的经营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经营流动资金的总和。投资总额中除注册资本之外,还包括借入资金。投资总额可以按照不同核定经营项目确定三至五个级差。(二)经营面积。以“双定”业户实际经营占用面积为准。“双定”业户能够准确提供房屋建筑面积,按建筑面积的70%折算。经营面积可以按照不同核定经营项目确定三至五个级差。(三)从业人数。指参加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经营者、参加经营活动的家庭成员、雇工和学徒等。从业人数可以按照不同人数划分三至五个级差。(四)房屋租金。指“双定”业户为取得房屋使用权所支付的现金或实物报酬。房屋自有的按照同路段和面积相同的租金核定。房屋租金可以按照租金大小确定三至五个级差。(五)经营路段。以“双定”业户实际生产经营座落地为准。经营路段按照土地使用税等级标准分为六类: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和六类(不属于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地区)。(六)经营状况。一般划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差五个档次。新开业户先按“一般”确定经营状况,1个月后经税源管理部门派员实地调查,可重新调整确定经营状况档次。(七)信誉程度。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次。(八)装饰装璜。划分为豪华、高档、中档、低档四个档次。(九)集贸市场。根据集贸市场年纳税额的大小,将集贸市场划分为大型市场、中型市场和小型市场三类。(十)连锁品牌。根据连锁或品牌知名度、经营特色等分为一、二、三、四等。(十一)车船数量。按照“双定”业户用于经营的实际车辆(类型)数量确定三至五个级差。(十二)服务能力。指“双定”业户提供应税劳务实际能力,划分为:大、较大、一般、小四个等级。(十三)其他。不同行业(大类)可以选择不同参数,参数数量一般不得少于三个。

第十三条  区域(分局)参数是调整不同地区对营业额影响程度的指标。区域参数值根据区域GDP发展水平等情况,分不同行政区域或分局进行划分。

第十四条  其他参数是指上述参数以外的影响核定营业额的重要项目。如淡旺季等。

第十五条  核定方法确定阶段市、县级主管部门应组织基层地税机关广泛开展典型调查,并将典型调查资料统一妥善保管,作为税款核定的依据。典型调查户数不得少于每个行业(或小类)、不同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典型调查要以能够较准确或接近获取营业额相关数据和资料的业户作为调查对象。

第十六条  不同行业在实行电子定税前应分别合理划分和确定经营项目、定额要素、定额标准、参数项目(值)、区域参数(值)。

第十七条  不同参数项目的权重,按照重要性程度,根据不同行业或核定经营项目进行确定。   

第三章  核定程序

第十八条  自行申报。“双定”业户应按照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如实填写《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上报主管地税机关。 “双定”业户自行申报期限分别为:新开业户在发生纳税义务后15日内;正常经营户在年度终了10日前;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在收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纳税人经营额达到规定标准后10日内。对逾期未办理核定申报或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纳税资料的定期定额户,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信息采集情况直接核定定额。

第十九条  信息采集。税源管理部门在每个核定期之前,应组织两名以上(含2名)的税收管理员实地复核“双定”业户申报的《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并如实、准确采集《核定征收户纳税定额申报(申请变更)及核定审批表》规定采集的内容和项目。信息采集后,税源管理部门应对照标准认真审核《核定征收户纳税定额申报(申请变更)及核定审批表》采集信息内容是否完整、填写项目是否规范、核定经营项目确定是否正确等。区级地税机关可以成立2人以上的信息采集小组,负责“双定”业户信息采集工作。县区级地税机关应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双定”业户,组织非负责采集工作的税务人员,对税源管理部门或信息采集小组所采集的信息进行复核。

第二十条  核定定额。《核定征收户纳税定额申报(申请变更)及核定审批表》经税源管理部门审核后,由主管税收管理员负责如实分核定经营项目在“核定软件”中录入“双定”业户“定额申报”和“核定信息采集”相关数据,由核定软件自动生成核定营业额。

第二十一条  集体评议。区级地税机关、县局属所地税分局应定期或适时召开定额评议会议,由定额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对电子核定定额情况进行集体评议。集体评议小组由主管税务机关领导班子、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税收管理员等成员组成。有条件的地税机关可以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代表、个私协会代表、行业协会代表、协护税人员、纳税人代表等参加。

第二十二条  定额公示。区级地税机关、县局属所地税分局应当将集体评议结果在办税服务厅内张榜或通过电子设备、网站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同时在区、街、乡镇、集贸市场等政府机构所在地或纳税人集中地张榜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定期定额户姓名、经营地址、行业类别、地税机关初步核定并经集体评议的定额、核定日期、定额执行期、税收管理员、地税机关监督电话等。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