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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3-03 内国税征字〔2000〕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体税收管理,不断提高个体税收征管水平,现就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修订本)》启用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要求,《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修订本)》(以下简称《新规程》)将从2000年正式启用。鉴于新旧规程的衔接问题,结合我区实际,可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在实际操作中,如发现需修改现行软件、流程或制度的,要及时反馈自治区局。
  二、实行属地管理问题对所有个体业户以及其他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不论有无营业执照或在何地办理的执照,均实行属地税收管理。各基层局在划转、移交工作中除要严格按《新规程》的要求办理外,还应做好计算机信息的处理和软盘、档案等资料的交接。
  此项工作应于5月底以前完成。
  三、税务登记管理问题
  (一)除按照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的外,下列情形也应办理税务登记:一是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有固定经营场所且经营期限超过3个月的纳税人;二是对靠挂的或名义上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单独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管理;三是对实行转制、承包、租赁或在封闭、半封闭市场从事经营的纳税人,不论采取何种税款交纳方式,均应按户办理税务登记;四是兼营增、消“两税”项目或产品的“营业税户”。
  (二)准允办理停业的范围原则上这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但对确属季节性生产经营纳税人或因其他原因造成停产、停业的非“双定”户,也可按规定的程序、手续办理。停业核准的期限原则上按每次不超过3个月。
  (三)个体业户办理税务登记时填写、登录、打印的相关表、证、单、书中的纳税人识别码应与业主的身份证号码一致。
  四、管户责任制问题结合税源管理的落实,对个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