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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郴州市部分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郴州市部分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通知
湘国税函〔2012〕245号


郴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定郴州市两户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扣除标准的请示》(郴国税发〔2012〕47号)收悉。经省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小组审核,现对青岛啤酒(郴州)有限公司、湖南神和酒业股份公司2户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企业名称

产品类型

耗用的农产品名称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

青岛啤酒(郴州)有限公司

啤酒

大米 

0.056

湖南神和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粮食白酒

大米

3.888

中药材

0.051

酒曲

0.023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