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3-16 内地税发〔2000〕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内地税字[2007]19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三月十六日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的执行和操作,充分发挥减免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特别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1997〕99号
)制定,适用于国家及我区党委政府制定的各项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三条 凡符合
企业所得税政策条件的各类企业,均要纳入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减免税申请
第四条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关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并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加以说明,如能明确减免税金额的,还要写明具体数额;
二、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三、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四、经其他部门认证审批的相关资料;
五、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在减免税申请如出现减免税政策交叉的情况,纳税人只能在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中选择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同时累加申请几项优惠政策,以后也不得再行申请。
第六条 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只适合其部分产品或经营项目时,这部分经营成果要单独核算,凡不能或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纳税人如为新办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后2个月内上报减免税逾期不予办理;如为其他企业,应在减免税项目发生后2个月内办理减免税申请,逾期不予办理。对未办理减免税申请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第三章 减免税审批
第八条 审批减免税,要按照权限集中的原则办理。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通过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审批机关不直接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自治区级企业,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盟市以下企业由盟市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第九条 各级减免税的审核、审批机构,必须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为依据,在受理期限内要随时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并及时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其中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早熟期限为1个月,审批机关的审批期限也为1个月
第十条 减免税的审批程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