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协助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2014-04-08 马地税〔2014〕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10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机关各科室:
为了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和司法,规范各级地税机关的税务协助行为,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涉税证明开具
(一)外部门要求开具涉税证明或确认完税情况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正式公函、证明或介绍信等和其他相关资料;
2.能够证明经办人员身份的有效证件。
(二)纳税人申请开具涉税证明或确认完税情况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纳税人书面申请材料;
2.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与开具涉税证明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AHTAX2013信息系统可直接开具的纳税证明或确认完税情况,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凡是需要税务部门向各县、区(园区)出具证明的或确认完税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办理;凡是向市级以上(含市级各部门)出具证明或确认完税情况的,由市局纳税服务科统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