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06-15 内地税发〔2001〕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条款更改:
(一)将正文中“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二)将正文中“各级地税机关”修改为“各级税务机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主管地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地税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地税”修改为“税务”。
(三)删除正文中第七部分。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从今年1月1日起,全区社会保险费实行税务征收以来,各地陆续反映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请区局予以明确。为进一步理顺征缴工作,保证社会保险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延长征期问题。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地税发
〔2000〕120号)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按月征收,缴费人应于每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社会保险费。”而很多单位在10日前不能按时开支,影响社保费的缴纳。现变更为:“社会保险费实行按月征收,缴费人应于每月20日前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滞纳金加收问题。社会保险费应于每月20日前申报缴纳,逾期未经批准缓缴而少缴或不缴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鉴于对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亏损企业、季节性生产企业(建筑、安装企业等)、自然缴费人(企业破产、重组一次性买断工龄人员)等加收滞纳金非常困难,影响正常的征缴工作。为此规定:因财政拨款不到位、未发工资等客观原因而不能及时缴纳社保费的不加收滞纳金。
三、提前预缴费问题。各地反映有的缴费人要求按季或按年一次性集中申报预缴社会保险费。现明确如下:缴费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经
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按季、按半年或按年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缴纳的,要加收滞纳金。
四、移交工作不彻底问题。目前一些地区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