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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税政字〔200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6〕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1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省级全额或参与投资且不属公司经营的收费站点(包括路桥、隧道、渡口、船闸等收站点,下同),由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下发不征收车辆通行费营业税的非经营性收费站点名单(共30个)。凡属市、县(市)投资且不属公司经营的收费站点,由市、县(市)交通或建设部门报同级财政、地税部门确认后,再下发不征收车辆通行费营业税的非经营性收费站点名单,并报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备案。未列入名单的收费站点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并缴入当地金库。已列入不征收车辆通行费营业税名单的非经营性收费站点,如转为经营性或者已还清贷款和集资本息的,则应按规定征税。对列入名单并符合不征收车辆通行费营业税条件的各级收费站点收取车辆通行费时,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收取的资金金额纳入各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余各类收费站点仍按《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浙财综〔1999〕68号、浙地税征〔1999〕69号、浙交〔1999〕276号)执行。

二、为便于收费站点的票据衔接,上述规定拟从今年4月1日起执行。今后新批的非经营性收费站点,凡属省级投资的,由省交通厅或建设厅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核实后,再下发不征收营业税名单。凡属市、县(市)投资的,由当地交通或建设部门报同级财政、地税部门核实后,再下发不征收营业税名单。2000年10月22日前车辆通行费营业税结算,仍按我厅《关于过路过桥收费项目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浙财预〔1999〕4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必须在6月底前将车辆通行费营业税入库凭证等有关资料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2000年10月23日至2001年3月31日间,已入库的非经营性收费站点收费项目营业税,由各级财政按规定全额退还各有关收费站,对已入省库的,省财政根据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报送的入库凭证复印件,年终通过结算返还各有关市、县(市),返还资金一律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件:浙江省不征收车辆通行费营业税的非经营性收费站点名单





二○○一年四月四日



附件:

浙江省不征收车辆通行费营业税的非经营性

序号

站点名称

所在县()

1

104国道黄岩收费站黄土岭隧道收费

临海市

2

104国道温州收费站

温州市

3

104国道瑞安收费站(飞云江大桥)

温州市

4

104国道苍南收费站

苍南县

5

104国道留贤收费站

临海市

6

205国道开化收费站

开化县

7

320国道常山收费站

常山县

8

320国道嘉兴收费站

嘉兴市

9

330国道青田收费站

青田县

10

01省道黄姑收费站

平湖市

11

34省道桐岩岭收费站

临海市

12

03省道郑义收费站

义乌市

13

平湖新埭收费站

平湖市

14

嘉兴东四大道平湖收费站新庙补票点

平湖市

15

104国道长兴收费站

长兴县

16

104国道湖州收费站

湖州市

17

318国道长兴收费站

长兴县

18

329国道上虞收费站

上虞市

19

330国道丽水收费站

丽水市

20

07省道嘉兴收费站

嘉兴市

21

31省道绍兴收费站

绍兴市

22

31省道诸暨收费站

诸暨市

23

46省道金龙收费站()

金华市

24

47省道金龙收费站(龙游)

龙游县

25

53省道塔石岭隧道收费站

丽水币

26

205国道、46省道江山收费站

江山市

27

04省道安吉收费站

安吉县

28

龙游公路收费站

龙游县

29

330国道瓯青复线瓯海收费站

温州市瓯海区

30

331国道瓯青复线青田收费站

青田县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