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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废渣含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废渣含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11-25 内国税流〔2003〕112号

优策网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检测规程》的通知》 ( 内国税流字〔2007〕7号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已废止或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内国税流函[2009]26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建材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减免税管理,区局于2000年9月下发了《关于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生产的建材产品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 内国税流字〔2000〕99号),在全区国税系统和自治区建材检测部门的密切配合下,这项工作取得了积极效果。为了进一步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废渣含量检测工作的管理,统一政策口径,提高行政效率,现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检测范围

需要进行技术检测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只限于税法规定的标有废渣掺兑比例的建材产品。其它资源综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