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各级政府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12-21 内地税发〔2000〕1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第五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为了支持和促进各级政府部门机关后勤体制的改革,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0〕153号
)精神,现对我区各级政府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机关服务中心)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的各级政府部门、直属机构的机关服务中心,可以享受本通知的税收优惠政策。
上级机关服务中心必须实现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二、对机关服务中心为各政府部门、直属机关内部提从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货币收入,在2003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
企业所得税。
机关服务中心包括: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独立核算机关服务单位,包括;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洗衣房、洗浴室、副食品基地(绿化基地)等。
机关内部后勤保障服务是指:上述机关服务中心为政府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机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