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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郴州市建筑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郴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郴州市建筑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郴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郴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郴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郴州市建筑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郴州市建筑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管理办法

为规范全市建筑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建设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实行“先税后证、以证控税”的征收模式,各有关部门定期向国税部门提供有关涉税信息,配合国税部门做好该行业税收征管工作。

第二条  国税部门对建设工程耗用材料实行“建筑材料发票查验”制度。凡在我市从事基础设施、水利工程、房地产开发项目(含装饰和安装)的建设工程均为查验对象。建设工程由施工单位(个人)包工包料的,以施工单位(个人)为审核对象;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自备材料,施工单位(个人)只负责施工的,以建设单位为查验对象。

第三条  建材发票查验范围:包括钢材、水泥、水泥混凝土及水泥制品、砖瓦、沙石、石灰、竹木材及制品、沥青、瓷砖、铝合金门窗(玻璃)、水管配件、五金配件、装饰装修材料及其他建筑工程建材。

第四条  国税部门可与房产、财政、建设、工程项目部等部门签订普通发票委托代开协议,代开建筑工程耗用材料未取得的发票,代开方按规定领取《湖南省国税局通用机打票(税控委托代开发票)》和完税凭证。国税部门按代征税款的5%支付手续费。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依据《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郴政办函[2011]8号)文件精神,郴州市人民政府成立郴州市建筑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毕华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雷和平、市国税局局长李立平任副组长,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税局等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税局(简称市建材增值税管理办),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管理协调工作,由市国税局副局长盘海源兼任办公室主任,征管科科长唐资南任副主任。各县市区局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市建材增值税管理办工作职责:制定全市建筑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管理办法;组织召开全市建筑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协调会;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管理工作情况汇报;负责《建筑工程耗用材料已税(增值税)证明单》的印制、发放工作;配合市国税局监察室监督各县市区局建筑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协助城区局办理城区内有关涉税信息的交换工作。

县市区建材增值税管理办工作职责:组织召开县市区建筑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协调会;负责县市区建筑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管理工作情况汇报;负责领取、出具建筑工程耗用材料已税(增值税)证明单;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备案登记表》的印制工作;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备案登记工作;配合县市区国税局监察室监督本单位建筑工程耗用材料增值税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负责有关涉税信息的交换工作;配合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各类建筑工程耗用材料最低计税价格。

第六条  各县市区国税局要设置专人负责建筑工程耗用材料取得发票的查验工作,加强对建筑工程造价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发票查验人员的专业技能。

第三章   备案登记

第七条  建设项目立项后,建设(施工)单位应到项目所在地国税部门办税大厅(或政务中心国税窗口)申请办理工程项目施工备案登记,填写《工程项目施工备案登记表》。建设(施工)单位申请材料齐全,国税机关受理后即时在《工程项目施工备案登记表》上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日期、受理人,将《工程项目施工备案登记表》第二联、第三联交申请人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建设(施工)单位办理工程项目施工备案登记时,国税机关应下达《税务事项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有关建筑材料发票查验内容和查验的国税机关名称、地址等。

国税机关应对建设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加大税收知识的宣传力度,培养购货方主动索取发票的意识。

第四章  信息交换

第九条  各级建材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