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0-06-05 内国税流字〔2000〕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已废止或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内国税流函[2009]26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对饲料产品免征
增值税的具体要求,区局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9〕39号)时已作过明确。但从各地陆续上报区局的免税请示看,存在附报资料不完整,检测口径不一致等问题,影响了区局的审核、审批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对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的征免税管理,完善饲料产品免税认定审批程序,经与自治区饲料工作办公室研究,现将饲料产品的认定审批办法进一步补充明确如下:
一、检测范围凡属工业企业生产的属于税法规定的饲料产品范围的货物,均要进行检测。其中,对单一大宗饲料(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油饼、骨粉、鱼粉、饲料级磷酸氢钙以及大豆粕、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和花生粕)按品种进行检测;对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按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求,区分不同规格型号进行检测(分类目录见附件一)。
对未按上述要求检测的饲料产品,不得享受
增值税免税政策。
对经销饲料产品的商业企业,其免税饲料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旗县级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生产企业提供的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和国税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