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9-08 内国税流字〔1998〕33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在今年上半年区局统一组织的全区税务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中发现对部分工业性大型企业集团(如下设二级厂、矿的大型企业、集团企业及矿务局等,以下简称大型企业集团)。的税务管理及企业在执行
增值税税收政策方面,都程度不同地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对统一核算的大型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认定不妥,有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进项发票、填写的税号、企业名称与实际不符,有的下属企业间互供材料等未作销项、进项处理等。为加强
增值税管理,规范企业纳税行为,堵塞征管漏油,现就大型企业集团的
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明确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总机构和下属厂、矿企业均在一地的统一核算的大型企业集团,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