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1-08-24 内国税流字〔2001〕7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已废止或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内国税流函[2009]26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自治区国税局与自治区财政厅联合转发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30号),为便于各地操作,现将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2001年8月1日前,区局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9〕39号)规定审批的骨粉、油饼两类免税饲料产品,其免税期限执行到2001年7月31日,从8月1日起恢复征收
增值税。对企业免税期间外购的货物,一律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恢复征税后收到的该项货物免税期间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亦必须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
二、对豆粕饲料产品的征、退税问题,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